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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上的危險夢饜


協會理事長 施茂雄醫師

台灣每年有不少人死於公路交通通事故中,近來高速公路上每天都標示出每月份因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死亡人數及部份原因。而民國81年11月14日的自由時報也刊登了交通部所發表的統計資料,指出81年11月11日交通安全日當天總共發生了16起事故,並造成12人死亡及6人受傷。在美國每年死於公路交通事故的有4萬5仟人,另外約有10倍的人雖僥倖未死卻遭受重大傷害,且有不少人因此而造成永久性的腦部傷害。由此看來,1公路上顯然是一個危險的場所,每當開車時都潛伏著某些程度的危險性,但是為了工作、事業、旅遊休閒,我們都忽略了公路上汽車奔馳的危險性。

對患有癲癇症的人而言,這種危險性就加倍了,雖是如此,依據美國的監理所統計報告,全部的交通事故中,只有0.25%與駕駛員患有癲癇症有關,這個數字遠低於因酒後駕駛或缺乏責任感者開車所造成的交通事故(20-50%)。顯然地,短暫的意識失常(喪失)並不一定會造成公共安全問題,但對有癲癇症的個人危險則需審慎評估。到目前為止有不少醫學統計資料指出數至少25%以上的癲癇症病人開車而沒有向李監理所坦誠報告自己患有癲癇症。這個情形在我們國內更是嚴重,在考駕照時根本就沒有問到“有沒有患癲癇症”,而一旦坦誠說有,根據國內法律規律根本就不可以開車,這些問題都有必要去重新訂定規範。立法的出發點應該是要鼓勵癲癇症病人持續治療,並自動報告自己的病情,故在醫師認可及在適當注意下病人應該仍可以開車。

到底患有癲癇症的人開車有多大的危險性呢﹖主要的關鍵就在於癲癇症發作的機會有多少,而再發作的機會就要依據下列因素來推斷:

  1. 發作的型態。
  2. 過去發作的頻率及次數。
  3. 不發作的時間有多久。
  4. 藥物治療的效果。
  5. 導致癲癇發作的病因。
  6. 腦電圖(腦波波型)的表現
  7. 就發作型態而言,沒有預兆的昏迷全身抽搐大發作及意識喪失的複雜性癲癇自動症發作,最容易導致嚴重的駕駛事故。

在立法上,不應該規定一師有責任向監理所報告那位病人患有癲癇症,因為這會影響到醫師與病人的情誼,使病人更不願意接受治療。醫師有責任提醒病人駕駛的危險性及育防措施,鼓勵病人在領取駕照時向監理所報告實情,當然前題是立法上須先做合理的修正。

國際抗癲癇聯盟通訊在1992年9月的通訊中指出,對患有癲癇症的人核發駕許可須參考以下3點重要資料:

  1. 服藥中持續一年沒有發作,如仍在規律服藥中則可以領取駕照。若停止服藥達3年仍沒有發作,則可以領取駕照。職業駕照則絕對禁止發給(荷蘭法律規定)。
  2. 滿1~2年不發作,則可以發給駕照開車;部份病人不八作的期間雖未滿1年,但經由神經專科醫師評估任可後,則可以發給駕照。腦波檢查是不可或缺的(英國法律規定﹚。
  3. 滿3個月不發作者可以經神經專科醫師推薦考駕照,但須考慮其他因素(美國法律規定﹚:
    (1).有利因素(可行性因素)?
    1.只有在改用其他藥物時才發作。
    2.發作時沒有發生意識障礙。
    3.發作前都有足夠長時間的預兆。
    4.發作都只發生在晚上睡眠時。
    5.發作是因新陳代謝障礙或中毒引起的。
    6.只在睡眠不足時才發作。
    7.發作是因可癮性的急性疾病引起的報告該病人的狀況。
    (2).不良因素(不可行性因素)?
    1.不規律服藥治療的人。
    2.過去3個月有過嗜酒或濫用藥物的人。
    3.過去一年中,發作次數增加的人。
    4.過去開車記錄不良的人。
    5.過去3個月中有精神科疾病的人。
    6.有腦部結構病變的人。
    7.在發作停止一段日子後頻頻發作的人。

根據以上所述資料,結論上筆者不得不提出數點具體的建議:

  1. 決定是否發給駕照仍是監理所的職責。
  2. 醫師有義務提供監理所所要求的病人部分資料。
  3. 醫師有義務指導病人規律治療及提醒駕駛時之危險性,若病人不聽從指導任意駕駛而有可能對病人造成傷害或危及公共安全時,醫師知情時得向監理所?
  4. 病人有責任主動向監理所報備個人的癲癇症。87-04-26重新輸。